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拟稿:
合议庭: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宪庭,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大坞镇东阳温小学,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东阳温村。
法定代表人:王慎鹏,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大坞镇东阳温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龙
审判员  丁德庭
审判员  狄瑞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