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025号
申请人:***,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宪庭,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军,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军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