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
合议庭: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81724298287X,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宪庭,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大坞镇池头集小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70481MB2824732C,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池头集东村。
法定代表人:狄昌海,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大坞镇池头集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龙
审判员 丁德庭
审判员 狄瑞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