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品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481执保1007号 申请人:山东品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郭镇中村供销大楼6-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PJX35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担保人:***,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29828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品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担保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品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产权第0×**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品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及撤回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增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