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淇滨民初字第815号
原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明,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晓利,男,198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崔长江,男,约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许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