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西臣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鹤山区。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