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西臣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鹤山区。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鹤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