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谷全军、河北普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3196号
原告(反诉被告):谷全军,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晶彩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该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谷全军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谷全军、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谷全军、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谷全军撤回本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谷全军负担;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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