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3178号
原告:保定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789号十方商贸城8号楼5-7、5-8号。
法定代表人:何为民。
被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保定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保定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