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1793号之一
原告:昆明凡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70组团60幢1单元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553405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景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拓翔路309号建工新城商业中心3幢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92664J。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凡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景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在该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昆明凡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变更为10万元;原告昆明凡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还清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凡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凡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人民币22354元,变更诉讼请求应收2300元,现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昆明凡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