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景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财保205号
申请人:云南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普吉108公路隧道口右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景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拓翔路309号建工新城商业中心3幢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候跃成。
申请人云南振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景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38216.84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振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景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38216.84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