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发,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原审被告:平凉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23楼23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鑫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高新发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2)甘0802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新发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高新发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高新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