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强、甘肃英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1民初2194号 原告:**强,男,生于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甘肃英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北路**新城小区13号楼1**1-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尚金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鑫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强与被告甘肃英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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