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1民初2194号
原告:**强,男,生于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甘肃英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北路**新城小区13号楼1**1-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尚金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鑫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强与被告甘肃英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