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天桥区洛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南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南高新新宇路750号3号楼205、3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后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6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执行到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9531.44元。在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有存款余额人民20多万,但实际已被其他法院机关冻结,故不能作扣划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7号丁豪蓝调国际的房产及地下车库,该房产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予以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不要求法院对轮候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任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