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91民初312号
原告: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罗忠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信荣。
原告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消防公司)与被告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豪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奥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桥、刘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豪地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奥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豪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合计611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丁豪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圣奥消防公司为丁豪地产公司进行强排烟工程的施工,于2013年1月5日完工,并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原告已完工程的《丁豪商场强排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大包干价为146万元。圣奥消防公司的消防施工工程经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2013年9月9日验收合格。2015年5月12日,丁豪地产公司与圣奥消防公司对账,对账单第7项为本案涉及的丁豪商场强排烟工程,丁豪地产公司承认涉案合同尚欠款数为146万,对账单其余合同工程圣奥消防公司已诉并由贵院出具判决书【(2016)鲁0191民初729号】,经财务核对,丁豪地产公司截止目前尚欠款438000元。圣奥消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丁豪地产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状。
圣奥消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合法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圣奥消防公司的诉称及举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圣奥消防公司承包施工了丁豪商场强排烟工程,并于2013年1月5日完工。2013年12月21日,丁豪地产公司(甲方)与圣奥消防公司(乙方)补签了《丁豪商场强排烟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460000元整,强排烟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定后,付至审定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贰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合同生效后,合约双方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外,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2013年9月9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济公消验【2013】第011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丁豪广场商业街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三、2015年5月12日,经丁豪地产公司与圣奥消防公司对账,确认丁豪地产公司尚欠146万元丁豪商场强排烟工程款未付。圣奥消防公司称,经财务核对,截止起诉日丁豪地产公司已支付1022000元,尚欠438000元。
本院认为,圣奥消防公司与丁豪地产公司签订的《丁豪商场强排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圣奥消防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丁豪商场强排烟工程,并已于2013年9月9日经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丁豪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至今仍欠工程款43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相应的违约责任。圣奥消防公司要求丁豪地产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438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圣奥消防公司要求丁豪地产公司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自双方均认可欠款的对账之日,即2015年5月12日,以未付款43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丁豪地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亦应承担不抗辩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丁豪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3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原告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山东丁豪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猛
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