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90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兰,山东众成清泰(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洛口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罗忠勤。
被告:张乐国,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韩培金。
原告***与被告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乐国、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水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