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洛口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9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2018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28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18年5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2018年5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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