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与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8民初568号
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红卫水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天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安向前,总经理。
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被告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所欠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成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