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绿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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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绿环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年43岁,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平凉市崆峒区石家巷锦华佳苑高层6楼A户。
原告西安绿环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绿环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绿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西安绿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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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