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溪庐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东大街与淠河路交汇处华邦新华城**综合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RM5P839。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罗马广场**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3DH44B。
法定代表人:陶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溪庐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3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溪庐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裁定由该院管辖是错误的。本案虽涉及装修,但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的承包方式及装修内容为包工不包料,该合同中仅将装修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发包给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裁定因案件涉及装修就将本案定性为装修工程承包明显不当,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安徽六安溪庐湾乐汤汇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调解不成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东诉称其挂靠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书,**东是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且该诉请也是基于该合同书产生,所以权利义务应当受该合同约束,故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诉称其挂靠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安徽溪庐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实际承建六安市裕安区东大街与淠河路交口华邦?新华城77#楼室内装修工程。现**东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一审确定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安徽溪庐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世如
审判员 高 华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书记员荣元亮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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