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溪庐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397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薛海忠、杜文超(实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溪庐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东大街与淠河路交汇处华邦新华城77#综合楼商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RM5P839。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永嵘、李圆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罗马广场2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3DH44B。
法定代表人:陶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溪庐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4830元减半收取17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