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恒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长宝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朝阳奇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一段97-4,2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朝阳恒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朝阳奇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撤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朝阳恒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朝阳恒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恒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上诉人朝阳恒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航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