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申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省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马鞍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天问广场B座5-20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城公司)、山东省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双城滕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枣商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一审法院执行和解笔录和执行款项过付证明,证明其已与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在一审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且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保留继续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梅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