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03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3月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汉族,2007年4月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马某2,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住址同上,系马某1之父。
被执行人: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法定代表人:***。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5900.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