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某某、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467号

原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南大道100号。

负责人:李光富,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德州德城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袁桥乡牌子村320号。

被告: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嘉城盛世A区30号楼2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经理。

原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