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467号
原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南大道100号。
负责人:李光富,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德州德城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袁桥乡牌子村320号。
被告: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嘉城盛世A区30号楼2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经理。
原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