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9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00328469136J,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刘集小区东侧沿街楼二区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德州市。
本院在执行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
本院去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无不动产信息。
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也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即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不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