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201号
申请人: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刘集小区东侧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785900.64元银行存款或同价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85900.6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