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50之一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女,汉族,2011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群众,医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系**母亲)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初中肄业,群众,货车司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小区东侧沿街楼二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与三八东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恒嘉商务中心1-2层110、111、210、21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北园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楼B座一楼西部。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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