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310号
原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坡珠街**。
法定代表人:黎幼影,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金仑路**
法定代表人:莫始华。
本院在审理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办理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义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