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海晨曲汇医堂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9739号

原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金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658252152。

负责人:莫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侃,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海市海晨曲汇医堂药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解放路19号一楼1B7、1B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0560060067。

被告:***,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6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142元。

审 判 长  莫寿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