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9739号
原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金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658252152。
负责人:莫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侃,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海市海晨曲汇医堂药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解放路19号一楼1B7、1B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0560060067。
被告:***,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6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142元。
审 判 长 莫寿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