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莫始华。
被执行人:***,男,1956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
本院在执行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回款105780.5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3执恢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祖林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