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莫始华。

被执行人:***,男,1956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

本院在执行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回款105780.5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3执恢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祖林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