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执8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名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都,男,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后指定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本院执行期间,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给付1亿元人民币履行首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函请长兴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留下村、北南庄村的长土国用(2014)第1-10104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分证处理,并在分证后解除对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浙(2019)长兴县不动产权第0025136号、第00251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鉴于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法院作出的(2015)*民高五(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