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1504B-70/div>
法定代表人:高宏刚。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厦思证内字第3597号、(2016)厦思证内字第3598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3912号、(2018)厦思证内字第393号公证书及(2018)厦思证内字第19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149551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机动车。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拍卖在案冻结的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股票、***持有的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股票,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分别以一拍保留价1755000元、19837440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债。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向本院(2018)京03执911号案件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厦思证内字第3597号、(2016)厦思证内字第3598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3912号、(2018)厦思证内字第39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