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恢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1栋1504B-70。
法定代表人:WU BING,执行董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厦思证内字第3597号、(2016)厦思证内字第3598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3912号、(2018)厦思证内字第393号公证书及(2018)厦思证内字第19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京03执879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779 457 078股股票、被执行人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的股票共185 776 000股。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权,本院分别就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6 500 000股股票、***持有的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73 472 000股股票向本院(2018)京03民初585号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执977号案件商情移送处置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裁定终结(2018)京03执879号案件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8)京03民初585号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执977号案件向我院移送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权的股票处置权。在案冻结的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6 500 000股股票、***持有的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73 472 000股股票经司法网络拍卖一拍流拍,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1 755 000元、19 837 44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6 500 000股股票、***持有的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73 472 000股股票的质押。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6 500 000股股票、***持有的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73 472 000股股票的冻结。
三、将被执行人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6 500 000股股票、***持有的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73 472 000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分别抵偿***、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的一百七十五万五千元、一千九百八十三万七千四百四十元。
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仕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