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2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箭。
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8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52,53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9日作出(2019)沪执14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40,101.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沪7101破44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有(2018)最高法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执14号执行裁定书、(2019)沪7101破4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未表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2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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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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