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2执3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与明珠路交叉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被执行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5)沪高民五(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264,648,726.16元及罚息、律师费375,000元;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长土国用(2014)第1-1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被告雨润控股集团对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沪执11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沪02执319号。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