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恢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一案,(2017)厦思证内字第142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143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144号、(2018)厦思证内字第778号公证书以及(2018)厦思证内字第12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在案冻结的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金钰股票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49050544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金钰xxx股股票的质押。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金钰xxx股股票的冻结。
三、将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金钰xxx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抵偿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四亿九千零五十万零五千四百四十元。
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