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恢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厦思证内字第142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143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144号、(2018)厦思证内字第778号公证书以及(2018)厦思证内字第12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71344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8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玉石,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置的条件。
二、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金钰股票,并依据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的xxx股股票享有的质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后,对上述股票进行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90505440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债。
本院已依法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厦思证内字第142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143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144号、(2018)厦思证内字第77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