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能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632号
申请人:南京能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3761142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合亮。
被申请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48854388),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河口镇华山村平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董超。
担保人:滕衍宏,女,1977年9月2日生,汉族。
申请人南京能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能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能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00)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滕衍宏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吴宇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