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蜀国印象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余正佳。

被执行人四川蜀国印象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

法定代表人:陈继言。

本院依照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蜀国印象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蜀国印象农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20980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仁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209809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宏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