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903民初1920号

原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4幢4单元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6231XK。

法定代表人:余正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海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司城街道办事处双石桥村4组棺山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5MRJ23D。

法定代表人:熊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睿,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吉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起诉来院。2020年12月14日,被告润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川1903民初1920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润助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2021年1月12日作出(2016)川19民辖终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

年2月25日,原告宏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润助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农村信用合作社麻石分社开设的7655××××3892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中市分行开设的2035××××1091账户的银行帐户内现金26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川1903民初1920号-1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金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正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光、刘楠莉,被告润助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永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石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吉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05001元,增付设计费163292元,合计5682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41092元,并以4050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一份为方案设计合同,另一份为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巴中市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的设计工作。截止起诉日,原告早已交付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全部设计成果,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根据合同约定,方案设计合同单价为16元/㎡,面积49904.98㎡,方案设计费为798479.68元。施工图设计合同单价为24元/㎡,面积51227.84㎡,施工图设计费为1229468.16元。被告已付150万元,尚欠405001.02元。由于被告长期未按时支付设计费,故其应按合同7.2条约定的千分之二每日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总计违约金为2041092.4元。此外,由于被告原因,委托设计面积由开始的64798.29㎡变为了51227.84㎡,导致原告已完成的35%施工图中有30%作废,按合同6.1.2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增付设计费64798.29㎡(面积)×24元/㎡(单价)×35%(完成率)×30%(作废量)=163292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违约金、增付设计费共计2609384.4元,为充分保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润助公司辩称,1、针对原告的诉请,原告请求支付设计费405001元不成立,设计费由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构成,如果原告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义务,是应支付405001元,但原告因如下原因未履行合同,其请求不能成立。一是,原告未对园林景观、管网、消防出具设计图,按照合同约定,方案设计16元/平米(含园林景观、管网、消防设计),因原告拒绝履行,被告另行就该项目的园林景观、管网、消防设计委托成都梦绿春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354000元,我方已支付7万元,还下余20余万元未支付,故原告设计费中应扣减354000元。二是,施工图设计费,合同约定分四次支付,第三次、第四次支付条件不具备,还未到支付时间。三是,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施工图、设计图6份,但至今只提供了一份,原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不按被告要求对其设计进行优化调整,不按合同约定参与验收。2、原告主张增付设计费163292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是,原告主张被告委托其按64798.29平米设计,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是否按照该面积设计,也无事实依据,是否造成35%也无事实依据。二是,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是2018年5月28日,原告出具的指标审查表、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是2018年5月28日,总建筑面积是49904.98平方米。三是,从设计程序上看,应先有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方可做施工图设计,其方案设计的申报面积及审批面积均是49904.98平方米。四是,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立项文件,原告作为专业设计单位,应当知道设计面积不应超过立项面积。五是,原告引用合同约定条款,不能支持其主张,如被告改变设计规模,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重新对有关条款进行明确,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未重新对有关条款进行明确。六是,合同明确约定了最终设计费的计取标准,是以规委会审批的图纸面积,按约定的单价,确定最终结算费用。3、原告主张违约金204.1092万元无事实依据。一是,原告不仅存在违约,且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二是,即使被告存在违约,因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实际存在的损失,也应根据《合同法》第114条,或《民法典》第585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进行调整。即使逾期付款,原告的实际损失,只是存款利息或贷款利息。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是否超过损失的30%,双方约定违约金是日千分之二,年违约金达72%,是银行LPR的18倍,明显高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8日,发包人润助公司与设计人宏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载明: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巴中市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方案设计。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费率%或单价:16元/㎡(含园林、景观、管网、消防);本项目以通过规委会审批后的方案图面积为准,按照本条约定收费单价标准结算最终设计费用。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5%,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5%,付款时间:设计方案通过恩阳区土规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0%,付款时间: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并由主管部门签章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按上述条款规定支付设计费等内容。

2018年5月28日,发包人润助公司与设计人宏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载明: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巴中市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施工图设计。设计阶段及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费率%或单价:24元/㎡;本项目以通过规委会审批后的方案图面积为准,按照本条约定收费单价标准结算最终设计费用。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5%,付款时间:进入施工图阶段3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75%,付款时间:施工图经审查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付款时间:主体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付款时间: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按上述条款规定支付设计费等内容。

2018年7月20日,原告宏吉公司向被告润助公司送达《请款申请》,载明:我司于2018年5月参加巴中市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计投标并中标,之后我司按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贵司商定的设计意图进行方案设计,并先后通过了专家会和规土委会审查、后因贵司通知方案面积未符合立项面积,不能通过规划局最后审核,以致我司方案设计面积由原来的64798.29㎡降为50000㎡。该方案于2018年7月19日审批通过并取得主管部门签章,已满足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条件。请贵司酌情考虑,按我司实际设计面积64798.29㎡结算方案设计费用,共计103.68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给我司的10万元,相应支付93.68万元,敬请贵司理解、支持,尽快支付该笔款项。

2018年8月5日,原告宏吉公司向被告润助公司送达《关于巴中市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提出场地竖向标高修改回复》。

2018年8月15日,被告润助公司向原告宏吉公司送达《关于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款申请及竖向标高修改回复的回复》,载明:贵司送达的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方案设计《请款申请》及施工图《竖向标高修改回复》我司均已收悉,现将申请及回复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做如下回复:1、请贵司参照设计合同中相关约定计取面积费用;2、因我司刚交完土地费,请贵司酌情考虑延缓我公司在该施工图图纸通过审查后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3、通过贵、我两司技术人员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研究:需把原方案设计的±0.00标高401.2调整为401.5;并请贵司在施工图设计时详细研究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后做合理的优化调整。

2019年7月10日,被告润助公司向原告宏吉公司送达《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计费欠款的回复函》,载明:贵司《关于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计费欠款的函》,我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已收悉。首先感谢贵司一直以来对我司的支持与理解。按合同我司应按时给贵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但由于该项目征地拆迁未完成及各方面因素导致我司入场建设以来,受到多方阻扰,建建停停,不仅使项目推动缓慢,且让我司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无法及时融资,为解决多方矛盾及加快项目推进、及时融资到位,我司多次向相关部门及贵司请求支持、配合我司办理各项手续,上述原因均是我公司不愿发生的,鉴于贵我两司友好合作关系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望贵司按实际设计收取设计费,我司力争尽快支付该项目余下设计费。

2020年4月13日,润助公司(甲方)与成都梦绿春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巴中恩阳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景观设计合同书》,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巴中市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景观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价款含税为总价包干约为人民币35.4万元等内容。

2020年6月29日,润助公司向宏吉公司送达《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关于邀请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参加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主体验收的函》,载明:贵公司设计的巴中市恩阳区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于2018年8月20日开工建设2、3号楼,现阶段已完成该两幢楼的主体工程,在此期间我公司多次组织验收,验收时我公司负责人及现场代表以电话、短信通知贵公司派人参加,由于贵公司未派人到场参加验收,导致该项目已完成部分基础至主体均未通过验收,这次公司以书面形式再次至函贵公司派人到现场参加本项目主体验收,本次验收时间定于2020年7月6日上午十点,望贵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派人参加。

2021年2月25日,原告宏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内现金2600000元:在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农村信用合作社麻石分社开设的7655××××3892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中市分行开设的2035××××1091账户。2021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20)川1903民初1920-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金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请款申请,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审查表,回复,函,微信记录,借支单,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宏吉公司与被告润助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宏吉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义务,并将应向被告润助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给润助公司,原告宏吉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交付义务;但因案涉合同的特殊性,就建筑领域规定的设计公司应尽的其他义务,原告应按相关规定继续完成。被告润助公司虽支付了大部分设计费,但仍下欠原告宏吉公司部分设计费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根据合同计算:方案设计费为798479.7元、施工图设计费为1229468.2元,合计2027947.9元,从双方提供的交易记录看,被告向原告所付款项为付设计费,品迭后,被告现下欠原告设计费405001元,本院予以确认。就是否有增付设计费,原告诉称系被告委托面积变少,造成原告大范围施工图作废,但原告并未提供被告所提交的委托面积的相关资料以及其基于该面积所形成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应承担不利后果;且根据被告提供的2018年5月28日的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审查表来看,被告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指标并没有变化;就原告主张的增付设计费163292元,无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就付款节点的起算,被告润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付款节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显属过高,被告润助公司请求减少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润助公司逾期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宏吉公司付款,造成的损失实际为利息损失,违约金以下欠设计费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40%为标准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40%为标准分段计算。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被告润助公司下欠原告宏吉公司设计费405001万元,违约金123793.93元。2020年11月2日后的违约金,应按上述方式计算。就被告润助公司要求扣减设计费354000元的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园林、景观、管网、消防包含在设计范围内,原告宏吉公司已完成了概念设计即示意图,被告润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要求原告设计详图,原告拒不设计,而另找他人设计的证据,就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保全申请费,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欠设计费405001元。

二、限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前的违约金123793.93元,2020年11月2日后的违约金,以下欠设计费4050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40%为标准分段计算至本院判决指定的给付时间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限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675元,由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润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137元,原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显强

人民陪审员  黄先会

人民陪审员  陈秀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