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3286号
原告:贵阳格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11(贵阳国际中心)栋1单元23层17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涛,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正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格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贵阳格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格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雄羽
书 记 员 陈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