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15号
申请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4幢4单元4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余正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茨山路以北、黄水河以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211086.67元的财产,保全限额3211086.67元。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211086.67元的财产,保全限额3211086.67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