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604执1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4幢4**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全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军民融合创新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全翼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52,86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5,9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受理执行案件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全翼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全翼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