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全翼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川0604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6231X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4幢4**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全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8U2YL2F,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军民融合创新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瑞翼无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5E5QWXJ,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福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科普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4EJ2J8M,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工业园福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9492C3E,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福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49CH363,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军民融合创新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楚桃,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604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2023)川0604执1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川0604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全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瑞翼无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科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25,927.00元、欠款本金1,352,86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5,9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系统、点对点系统、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全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瑞翼无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另**,科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曾经租用过罗江久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现科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在租用的厂房内遗留了部分生产设备,但无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本院调查到的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科普特科技有限公司遗留的生产设备价值过低,处置成本较高,自愿放弃对科普特科技有限公司遗留生产设备的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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