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5民初514号
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莲花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65432234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商贸物流园区B-02(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5NY5KA5R。
代表人:**。
被告: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大道769号军民融合科技城C组团C1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18386644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