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888号之二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多安桥居委会澧州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解放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解放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了(2021)沪0115民初658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查封被告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94,34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沪0115民初65888号财产保全裁定项下对被申请人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