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881号之一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多安桥居委会澧州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解放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解放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 权
审判员 ***
审判员 楚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