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881号之二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多安桥居委会澧州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解放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解放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了(2021)沪0115民初65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查封被告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2,0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沪0115民初65881号财产保全裁定项下对被申请人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城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顾 权 审判员 *** 审判员 楚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