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与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91民初620号
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