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金鲁班大酒店有限公司、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547号

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光洪,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含,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金鲁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尚德十一路与崇德六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荣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同,董事长。

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金鲁班大酒店有限公司、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于2021年7月26日向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免、缓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韩啸